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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取得显著成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住宅小区不仅是群众生产、生活、活动的基本单元,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基础单元。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具有“扎根基层、贴近业主、覆盖广泛”等特点,是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切入点之一。今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社区联防联控中,物业管理的作用和价值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已经成为摆在物业管理行业面前的课题。

物业管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逐步形成共识
201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随后,各地各部门在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出通过改进物业管理或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加强社区治理。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提出“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同期施行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物业管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探索
引导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在小区活动中,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是参与基层公共事务的主体。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对业主委员会成员任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使用等众多事项具有表决权。加强社区基层党建,积极引导业主对基层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决策,建立起公共事务管理与业主利益的内在联系,提升业主的参与度和自愿性,是探索小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根本路径。
借力老旧小区改造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支持管网改造、加装电梯等,发展居家养老、用餐、保洁等多样社区服务。将智能化改造、物业服务纳入老旧小区整体改造当中,一揽子解决改造费用、技术方案、技术路线、持续经营等问题,建立起“政府+居民+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单位”等多方协同、具有“造血功能”的管理模式,是解决老旧小区管理难题的有效路径。
推动网格化管理模式的延伸覆盖。随着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提升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点下沉,逐步推动网格化管理模式由社区向小区拓展,将物业客服等岗位的工作进行网格化管理划分,如按500户1个网格配置物业管理人员,做到人人设区域、人人担责任,配合社区网格员工作下沉,助力小区精准治理。
建设智慧平台有效链接各方资源。创新社会治理离不开智慧平台的有效支撑,各方应积极探索推进“智慧物业”建设。有两种模式可以借鉴,一种是政府投资建设进行行政监管、居民服务的公共信息平台,如深圳市推出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相结合的“罗湖物业管理”数字平台。另一种是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如碧桂园的“凤凰社”、长城物业的“一应云”平台、中航物业的“π”平台、彩生活的“彩之云”、绿城物业的“绿城生活”等,通过科技支撑有效提升管理效能。
拓展城乡公共服务领域推进精细化管理。在推进城乡治理精细化管理的进程中,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探索拓展业务边界,挑战更加复杂的管理业态,将城乡公共空间和公共资源整合起来统筹管理服务,包括市政园林、环境卫生、城管巡查、治安巡查、突发状况处理、后勤服务、停车资源运营等众多领域,向城市服务、乡村精细化管理方向延展,探索创新城市管理和治理模式。

物业管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困境难题
目前,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的整体格局已逐渐成为共识,但现阶段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难题,需要不断探索,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物业管理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定位不明确。物业管理工作是依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约定的。在实际中,政府相关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视为落实工作的“抓手”,很多政府管理职责或公共服务义务让企业承担。此外,部分业主基于自身对物业服务的期许,错误认识物业管理的边界范围,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超过职责范围和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
住宅小区内部调处机制有待完善。住宅小区活动涉及多元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各不一致,业主与自治组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矛盾纠纷时常发生,已逐渐成为基层社会治理问题多发的领域之一。

多元主体之间协调、协同能力不足。多元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不尽相同,存在业主组织调动积极性和能力较弱、物业服务企业权责边界不清、社区基层服务和资源链接不足、政府执法部门职能未延伸进小区等问题,存在统筹协调、协同工作能力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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